血液儲存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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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標準編號:WS 399-2023 |
標準狀態(tài):現(xiàn)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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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標準價格:0.0 元 |
客戶評分: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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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標準規(guī)定了血液儲存設施、儲存條件和保存期等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一般血站和醫(yī)療機構的血液儲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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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。本標準代替WS 399—2012《血液儲存要求》,與WS 399—2012相比,除結構調(diào)整和編輯性改動外,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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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 刪除了去白細胞全血中的“去白細胞全血應在血液采集后48h內(nèi)去除白細胞。”(見2012版的5.2.3)
—— 增加了血液儲存設備“儲存設備的配置應考慮應急狀況!钡拿枋觯ㄒ4.2.1);
—— 增加了血液儲存設備應有“電源故障報警裝置!钡拿枋觯ㄒ4.2.2);
—— 增加了全血和去白細胞全血保存期“當密閉系統(tǒng)變?yōu)殚_放系統(tǒng),保存期為24h,且不超過原保存期!钡拿枋觯ㄒ5.1.2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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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 將懸浮紅細胞和去白細胞懸浮紅細胞保存期更改為“紅細胞添加液為MAP(甘露醇-腺嘌呤- 磷酸鹽)時保存期為自采集之日起35d,0.9%氯化鈉溶液時保存期為24h。使用其他紅細胞添加液時,按
其說明書規(guī)定的保存期執(zhí)行。”(見6.3.2,見2012版的6.3.2);
—— 將“粒細胞”更改為“單采粒細胞”(見8,2012版的8);
—— 刪除了粒細胞保存期中“應輻照后使用”(見2012版的8.2)
—— 在冰凍紅細胞儲存溫度中增加了“或按說明書規(guī)定執(zhí)行!保ㄒ6.6.1);
—— 增加了混合濃縮血小板相關儲存標準(見7.2);
—— 增加了去白細胞混合濃縮血小板相關儲存標準(見7.3);
—— 刪除了去白細胞濃縮血小板、少血漿血小板、洗滌血小板相關儲存標準(見2012版的7.2、7.5、7.6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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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 將血漿各成分中儲存溫度“低于-18℃”更改為“≤-18℃”(見9.1.1、9.2.1、9.3.1、9.4.1、9.5.1、9.6.1、9.7.1、9.8.1,2012版的9.1.1、9.2.1、9.3.1、9.4.1、9.5.1、9.6.1);
—— 增加了新鮮冰凍血漿“在應對緊急、大量輸血的情況下,解凍后2℃~6℃最多儲存5d,且不超過原保存期,不得反復凍融!钡娜诨笫褂谜f明(見9.1.2、9.2.2、9.3.2);
—— 刪除了病毒滅活冰凍血漿中“使用亞甲藍-光化學法滅活病毒”的描述(見2012版的9.5);
—— 增加了血漿類中去冷沉淀冰凍血漿相關儲存標準(見9.6);
—— 增加了血漿類中病毒滅活去冷沉淀冰凍血漿相關儲存標準(見9.7);
—— 將冷沉淀凝血因子解凍后標準更改為“解凍后20℃~24℃保存,應6h內(nèi)輸注。”(見9.8.2,2012版的9.6.3);
—— 將輻照全血或輻照紅細胞成分的保存期更改為“輻照后保存期14d,且不超過原保存期。”(見10.1.2,2012版的10.1.2);
—— 將輻照血小板的保存期更改為“同原保存期”(見10.2.2,2012版的10.2.2)。
—— 將輻照粒細胞的保存期更改為“同原保存期”(見10.3.2,2012版的10.3.2)。
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(nèi)容可能涉及專利。本標準的發(fā)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。
本標準由國家衛(wèi)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血液標準專業(yè)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咨詢,由國家衛(wèi)生健康委醫(yī)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協(xié)調(diào)性和格式審查,由國家衛(wèi)生健康委員會醫(yī)療應急司負責業(yè)務管理、法規(guī)司負責統(tǒng)籌管理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浙江省血液中心、浙江大學醫(yī)學院附屬第一醫(yī)院、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、上海市血液中心、中國醫(yī)學科學院輸血研究所、四川大學華西醫(yī)院、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(yī)院、陸軍軍醫(yī)大學大坪醫(yī)院、深圳市血液中心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胡偉、謝玨、王鴻捷、錢開誠、劉嘉馨、王擁軍、秦莉、于洋、文愛清、朱為剛。
本標準于2012年首次發(fā)布,本次為第一次修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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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文件中的內(nèi)容通過文中的規(guī)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。其中,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;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標準。
GB 18469 全血及成分血質(zhì)量要求
WS/T 203 輸血醫(yī)學術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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