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標準按照GB/T1.1—2009給出的規(guī)則起草。
本標準代替GB/T19753—2005《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》。與GB/T19753—2005相比,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———標準第4章的分類方式與GB/T19596規(guī)定沖突,因此改變第4章的名稱。
———試驗車輛需按制造廠的規(guī)范進行走合,并且在試驗前的7天內(nèi)應至少行駛300km。修訂為“試驗前的7天內(nèi)建議至少行駛300km”(見6.1,2005年版的6.1)。
———“車速穩(wěn)定在50km/h,直到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的發(fā)動機起動;”中增加速度公差±2km/h。
以下各條出現(xiàn)同樣問題的均進行相同的修訂(見7.1.2.1,2005年版的7.1.1.1)。
———將原標準中燃料消耗c1/2(L)改為c1/2(1/100km)(見7.1.2.3.5、7.1.3.2.4、7.1.4.1和7.2.3.3.5,2005年版的7.1.1.3.4、7.1.2.2.4、7.2.2.3.5.1和7.2.3.2.4)。
———增加新試驗方法,作為可外接充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試驗方法的可選項。新的試驗方法包括運行N 個循環(huán),直到儲能裝置達到最低荷電狀態(tài)。這種試驗方法可以更好地體現(xiàn)部分新型
混合動力控制策略的能耗[見7.2.3.3.4a)和7.2.3.3.4b)]。
———為使可外接充電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的能耗更直觀,要求其能耗應以燃料消耗量和電能消耗量兩部分綜合表示,不能只以其中一種進行表示,以免造成混淆(見7.1.4.3和7.2.5.3)。
———增加其他燃料的計算標準,指明其他燃料的計算與同期執(zhí)行的國家標準一致(見7.4)。
———將預處理循環(huán)更改為兩個完整循環(huán)。同時要求在預處理循環(huán)中測量燃料和電能消耗量,并在要求三個試驗循環(huán)內(nèi),車輛儲能裝置的電能變化應小于燃料消耗量的5%。否則試驗無效(見
2005年版的7.3.1.1和7.3.1.2)。
———刪除了Q>0(電池放電),Q<0(電池充電)(見2005年版的7.3.2.4)。
———增加了OVC續(xù)駛里程的測量(見附錄B)。
本標準參照聯(lián)合國歐洲經(jīng)濟委員會(ECE)2009年11月9日提出的ECER101.修訂2-修改2-附錄8中“關于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”方面的部分技術內(nèi)容。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SAC/TC114)歸口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、重慶長安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、東風電動車輛股份有限公司、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技術中心、深圳市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、上海捷能汽車技術有限公司、萬向電動車有限公司、泛亞汽車技術中心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戴春蓓、付鐵強、何云堂、蘇嶺、楊孝綸、方運舟、金啟前、王超、李斌、張偉、郭海濤、范嘉睿、張英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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